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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家自己上网搜搜案例吧

发表于9-10 17:04  收藏  举报  回帖109
[图]
9-10 17:04
裁判文书网,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的事故,小区里的,工厂里的,大院里的,未完工道路的,按过失致人死亡判的太多了,随便一搜1600+个案例,全国各地都有。
太多了,根本看不过来,我随便看了十来分钟,七八个案子的判决书,感觉是,811骑行碾压案毫无悬念。
大家可以自己注册个实名账号,看一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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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图] zea   9-11 23:49
传个头又不麻烦。

@ptco
[图] ptco   9-10 17:09
有一个案子,公路治超站里过磅时把管理人员撞死了,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的,都没走交通肇事,而是按过失致死判的。一审这么判的,被告不服上诉,要求改成交通肇事,结果二审维持原判
[图] pol   9-10 17:09
大家的争议是这个父子责任更大而且司机几乎无法避免
当然,除非你不开
[图] FLYBBS   9-10 17:12
这个争议其实就是碰瓷怎么判? @pol
[图] ptco   9-10 17:12
按限速15开可以避免
1、不超速,孩子很可能就不摔了
2、不超速,摔了也能及时停住 @pol
[图] northliver   9-10 17:13
你想说服一个
个贴子扣了340分,没有一个正分的人的观点么 @pol
[图] guoqingjie   9-10 17:16
[图] wuwuzela   9-10 17:26
建议你直接贴截图,更有说服力,大部分都不会去验证的
[图] S030371   9-10 17:28
请看刑法第十六条 【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】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,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,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,不是犯罪。
你还觉得他是犯罪么?
[图] ptco   9-10 17:31
还有一个广东的案子,和本案很像,也是一个未完工道路上撞人,mgc太多,字数太多贴不上来。
被告辩称工地没有围挡,没有警示标志,有很多社会车在这里走,所以不应该算公共管理范围外,要求按交通肇事判。是不是和本案极像。
结果检方提供了证据,当地主管部门的情况说明,证明此路确实没有竣工移交,还属于未完工状态,现场也有围挡和警示。最后二审维持原判。
[图] ptco   9-10 17:33
判决书字数太多,全贴下来看不清,分着帖太麻烦,文本复制粘贴MGC太多发不出来 @wuwuzela
[图] wuwuzela   9-10 17:36
法律上这个其实是两件事。
第一个是判断到底适用交通肇事还是过失致人死亡。
目前来看,相关判例和本案发生地点的具体情节来看,检方认为不适用道交法。
接下来就按过失致人死亡的的方向走,但司机及其律师可以主张他没有过失,这件事属于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危害结果的发生,即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是行为人无法预见的,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没有预见的可能的,行为人主观上不存在故意和过失,单纯是个刑法意义上的“意外事件”。 @pol
[图] bocaj   9-10 17:39
碰瓷需要证实碰瓷方有主观故意。 @FLYBBS
[图] bocaj   9-10 17:40
不看事实看辟股么?好笑。 @northliver
[图] bocaj   9-10 17:41
这么大的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都能看漏也真是人才。 @S030371
[图] FLYBBS   9-10 17:41
有碰瓷的说自己是主管故意? @bocaj
[图] wangsibo   9-10 17:43
碰瓷得有前科才能判断出来吧? @FLYBBS
[图] FLYBBS   9-10 17:48
就不行碰瓷的人有一天真的不舒服犯病了? @wangsibo
[图] wangsibo   9-10 17:52
那就得综合判断了 @FLYBBS
[图] bocaj   9-10 18:26
所以是证实而不是其承认。足以证实,足以推断,可以推断,这是才是判决书用词。 @FLYBBS
[图] FLYBBS   9-10 18:26
万一碰瓷的最后一次真犯病了,这不就是草菅人命吗?
但是是司机的命,还是碰瓷的命,就不好说了,薛定谔的法律。 @bocaj
[图] S030371   9-10 18:41
没看漏啊
意外事件就是指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但造成了损害的事件啊
这很容易理解吧
不懂你纠结啥 @bocaj
[图] gxdmm   9-10 20:43
车版,呵呵 @northliver
[图] bocaj   9-10 22:36
只要有故意情节,且开始实施,那就是构成了,既遂,终止,未遂的区别。是不是认定开始实施,需要依据个案的事实。 @FLYBBS
[图] bocaj   9-10 22:53
当然不是。那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。不是有过失就没有意外,也不是意外事件中一定不存在过失。 @S030371
[图] S030371   9-10 22:55
意外事件中当然不存在过失,否则就不叫意外事件了,刑法里面的定义不是很清楚吗
过失犯罪是15条规定的
意外事件是16条规定的
这么难理解吗 @bocaj
[图] bocaj   9-10 23:03
法条中,意外事件不需要承担刑责的条件说的十分清晰,如果按你的理解根本不用限定,直接说意外事件中当事方无刑事责任即可,不用废那么多话了。你根本文盲,连法条都看不懂。 @S030371
[图] S030371   9-10 23:05
跟你说了那是定义
不定义意外事件像你这种文盲又要胡扯意外事件是包括过失的
现在定义了你还嘴硬呢 @bocaj
[图] bocaj   9-11 0:50
还在胡扯,意外事件一定会有客观上造成损害结果么?还定义呢,无耻。 @S030371
[图] kissenger   9-11 10:40
听你这意思,只要无法避免就没有任何责任? @pol
[图] S030371   9-11 15:51
意外事件是法学界对16条其中一种情况的概况
你自己好好读16条吧 @bocaj
[图] bocaj   9-11 15:53
法条写的很清晰,没有你造谣的空间。
见15条,对过失犯罪总结的很精炼。
“过失犯罪,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。”
16条 对意外的规定也是
“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,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,不是犯罪。”
都是用的什么什么的这样的句式来界定范围。
所以你反复明目张胆一点脸不要的造谣的,真是奇葩。 @S030371
[图] S030371   9-11 15:57
是很清晰,14故意15过失16意外/不可抗力
你读不懂就没办法了 @bocaj
[图] wunian2006   9-11 16:31
14故意15过失16意外/不可抗力
这3条是独立且并列的,你纠结啥?至于保定案,司机看到前方车队在路中线边缘骑行,没有尽到观察减速慢行礼让的义务,就是过失。在司机有过失的前提下,小孩突然摔倒是意外,但司机如果有尽到规避了自己的过失的行为,可以说是意外,但保定事件中,显然司机没有规避掉自己的过失行为。假如司机前面是一辆大车压路中线以37的时速行驶,你看司机还敢不敢紧贴路中线以51时速行驶,司机的本能是不敢。就因为前面是自行车,司机才敢不减速慢行且不保持横向安全间距 @bocaj
[图] maydo   9-11 17:04
司机不减速确实是过失。
但路口被扒开不堵也是过失。 @wunian2006
[图] bocaj   9-11 17:11
你才是文盲。如果不需要限定范围,就一句话,这不是犯罪就行。
法条写的很清晰,没有你造谣的空间。
见15条,对过失犯罪总结的很精炼。
“过失犯罪,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。”
16条 对意外的规定也是
“……损害……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,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,不是犯罪。”
都是用的什么什么的这样的句式来界定范围。 @S030371
[图] S030371   9-11 17:14
没说你是文盲呀
只是说14故意15过失16意外
再仔细读读吧 @bocaj
[图] bocaj   9-11 17:33
当然不用纠结。这几条中,过失也是有“过失犯罪,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。”的界定,对意外的规定也是“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,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,不是犯罪。”的界定
都是用的什么什么的这样的句式来界定范围。没有任何曲解的空间。
本案的例子其实就是很好的例证,不是存在意外的就无过失。不是意外就一定无责。那人之所以不顾基本法条语义,试图混淆曲解,目的就是将存在意外当做必然成立的抗辩刑责理由。这根本无法律依据,很可笑。 @wunian2006
[图] flair01   9-11 18:28
我搜到了“清洁工躺车库被碾亡”案。清洁工躺在车库入口处被车辆碾压身亡,车主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起诉。被羁押一年,最后无罪释放,真倒霉。
[图] Lannister   9-11 19:40
刑法里的意外事件不是这个意思啊。。。。。
这个得回到法学课本里去看 @S030371
[图] Lannister   9-11 19:42
基本上意外事件在刑法里都是天外陨石这种
大部分你主张的意外事件,都会被放入过失的范围。
知乎上一片举得意外事件的例子:例如,一名货车司机在雨夜行车,汽车从高速路的一块帆布上驶过,轧死了睡在帆布下的一名精神病人。在当时的情形下,该货车司机不可能预见到有人在雨夜睡在高速路上。因而,该事件属于意外事件无疑。
非机突然逆行到对象车道,肯定不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。 @S030371
[图] Lannister   9-11 19:48
意外事件你也没看懂
主要是这个法条上没说太明白,还是得看刑法教材 @bocaj
[图] S030371   9-11 20:01
你说的情况非机负全责,要给汽车修车吧 @Lannister
[图] bocaj   9-11 20:01
这是常识。引用16条,以意外事件抗辩刑责,只能抗辩无客观损害,或无过失行为。有一个成立即可。因为这条写的明白,意外事件不属于犯罪的条件,范围,一个字也不能少。 @Lannister
[图] Lannister   9-11 20:02
主要是刑法里过失的概念,实际上争议也比较大
这个点到底在哪,即“法律不能强人所难”“一般人应当预见”这个交接处在哪
总之还是要远远比一般意义上的意外,范围要小的多 @bocaj
[图] S030371   9-11 20:06
他当然没看懂
14条故意犯罪
15条过失犯罪
16条意外事件不为罪
一起看就比较清楚了 @Lannister
[图] Lannister   9-11 20:07
交通法下,是
刑法下,不是
所以争论道路 @S030371
[图] Lannister   9-11 20:07
你也没懂 @S030371
[图] S030371   9-11 20:09
我当然懂。。。
16条讲了2个情况
不可抗力(无法抗拒)和意外事件(无法预见) @Lannister
[图] Lannister   9-11 20:11
问题是你没懂什么叫意外事件啊。。。 @S030371
[图] S030371   9-11 20:11
适用刑法那只是后果严重的少数情况
一般情况下,赔偿责任肯定是非机的 @Lannister
说两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